發布時間:2019-05-12 作者:admin
(陳子夷) 今年在行政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中均有提及應收賬款回收的問題。
應收賬款的回收在法律上稱為債權的催收。
其中報告中提到要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應收賬款的回收的觀點。
2015年,地建集團公司就通過法律手段,收回了兩個直營項目的工程尾款和一筆公司出借給個人的借款。
關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應收賬款的回收問題,首先,我們不要產生誤區,認為運用法律手段就等同于打官司。
訴諸法律只是諸多法律手段中的一種,也是最后一招維權方式。
在能通過其他法律手段解決債權催收問題時,無需啟動訴訟程序。
上面提及的去年地建集團公司運用法律手段回收的債權,均沒有啟動訴訟,都是通過多次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并寄送律師函,實現了債權。
這種債權催收方式成本低、耗時短、對抗性弱、效果佳。
其次,對于全單位各個經營實體都面臨回收應收賬款的現狀,我認為首要任務是將債權進行分門別類。
1、如果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對債權數額已進行了確認(例如項目已辦理了工程結算),但債務人僅僅因為自身原因,遲遲不付款。
對于這樣的債權,我們應該立馬啟動催收程序,先發催款函,再發律師函,最后采取訴訟或仲裁手段。
2、如果項目已辦理竣工驗收,且雙方簽訂的合同對于工程結算條款約定明確,結算方式簡單明了(如總價包干合同或者單價包干、按實結算的合同,且工程量已獲債務人認可),但債務人卻遲遲拖著不辦工程結算。
鑒于此,建議先發公函,催告對方盡快辦理結算。
如沒有進展,則立馬啟動訴訟程序,工程款數額在訴訟過程中通過法院選定的中介機構予以確認。
3、如果雙方在辦理工程結算過程中,對于債權數額爭議較大,且我方所持有的主張工程款的證據不足(如欠缺變更、簽證資料等),對于這樣的債權,則暫時不宜啟動訴訟,首先我們要做的就是在審計過程中按照審計機構的要求盡量補足資料。
當然很多變更、簽證、價格調差的資料,業主單位、監理單位不會補簽,但至少我們要有曾經向業主單位主張過該部分款項的書面函件等證據。
當然,能夠獲得審計機構對該部分款項的認可最好不過,即便不認可,將來訴諸法律,也是我們主張債權的證據之一。
總之,對單位債權的分門別類,建議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就如同醫生給病人看病,其能運用法律知識對每筆債權因病施治、對癥下藥。
最后,要特別注意債權催收過程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我們都知道債權的一般訴訟時效是2年,因此在訴訟時效屆滿前,我們一定要以書面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起到中斷、中止訴訟時效的作用,以達到延長訴訟時效的目的。
因此,對于報告中提及的“3年以上尤其是5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一定要做好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工作。
否則一旦被認定為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將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們要求其支付款項、償還債務,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主張債權的方式有很多,我建議大家采用催款函的方式,因為書面函件便于今后訴訟過程中的舉證。
關于催款函的送達,可以采取當面送達的方式,要求對方簽收;如果對方拒絕簽收,則采取郵寄的方式,并在郵寄單上注明寄送文件的名稱和主要內容。
債權的催收是個系統工作,需要各部門配合,其中項目負責人、項目資料員、財務人員、法務人員要形成合力,協同作戰,才能取得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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